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妨碍行车瞭望或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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