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