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