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制定、执行安全防护方案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