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