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