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修剪、清除或者改移种植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