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高架桥下空间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产权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