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十七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设置方案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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