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十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
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存在设计、制造或者安装缺陷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对各自采购的设备设施,应当督促设备设施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消除缺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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