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十四条 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综合评审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投入试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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