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十二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防雷装置、无障碍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并取得验收文件。
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运营;经综合评审符合试运营条件的,转入试运营。
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运营;经综合评审符合试运营条件的,转入试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