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十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十九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或者打井;
(三)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有前款规定作业的,运营单位可以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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