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对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和安全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
巡查人员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巡查人员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