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车辆段和停车场,除道路、铁路等通行需要外,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并按照规定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