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敷设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巡查和维护管线,并与运营单位建立管线基本信息共享制度和运行状态通告制度。
检查维护管线需要运营单位配合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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