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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