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四十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熟悉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检查技能,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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