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保安资质的单位从事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安全检查单位实施管理。
安全检查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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