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乘客安全乘车行为作出规范。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服从运营单位管理,维护运营安全秩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运营单位对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乘客,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服从运营单位管理,维护运营安全秩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运营单位对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乘客,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