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运营安全综合评价,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经过整改后,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专项评价。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应当保障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安全综合评价报告和专项评价报告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全综合评价报告和专项评价报告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