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对运营计划做调整的,应当报告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需要停运作业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停运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避开客运高峰时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