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组织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合理编制并适时调整运营计划,保证客流运送畅通与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