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表及换乘指示信息;
(二)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车辆运行状况提示和安全提示等信息;
(三)运用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及时告知乘客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
(四)通过静态标志标识系统,向乘客提供设施名称及其位置、设施导向、禁止行为和危险警告等信息;
(五)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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