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发展状况及其业务需要,提前储备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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