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营单位业务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