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安全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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