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安全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