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并及时答复。公众对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运营单位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并及时答复。公众对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