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车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非法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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