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经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投入正式运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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