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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