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设备设施,或者未督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