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挤占疏散通道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