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擅自投入试运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