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运营单位或者安全检查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辱骂、殴打前述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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