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