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