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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