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教育和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