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