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