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 第二节 客 运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二节 客 运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路的中途停靠站,并在设置、调整之日前七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