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