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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