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的议题可由提出协商...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宣布会议议题和会议纪律; (二)提出议题一方的代表,就议题的具体内...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 查看《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