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用人单位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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