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用人单位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