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监督集体合同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