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进行集体协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