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解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给职工一方协商代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