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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