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