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